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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01 |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被列车撞死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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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学校  星星  铁路  学生  姐夫 
                     燕赵晚报记者 张文昌 

   11月26日12时许,衡水铁路电气化学校南昊校区就读的学生星星(化名)在石德线110公里处横穿铁路时,被由东向西行驶的1583次列车当场撞死。星星的家长认为,学校是封闭式管理,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发生意外死亡,学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则坚持,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事件:未成年学生被撞身亡

  星星,男,15岁,邯郸市临漳县张里乡大张村人。今年10月份,来到衡水铁路电气化学校南昊校区就读铁道供电专业。

  11月26日下午4时左右,正在南昌市做生意的星星的姐夫孙某,突然接到衡水铁路派出所民警的电话说星星“出事了”。因孙某与学校里的一老师认识,立即与该老师取得联系,但该老师并不知情。随后,孙某又与星星的家长取得联系,但其家长也不知晓。

  星星的老师得知其出事的消息后,立即向学校领导进行了汇报。学校领导与衡水铁路派出所赶到出事现场进行了辨认,确认死者就是学校学生星星。当日晚11时许,星星的父母从邯郸市赶到了现场发现已经死亡的星星后悲痛万分。

  据衡水铁路警方认定,11月26日中午12时许,星星在石德铁路110公里处横穿铁路时,被由东向西行驶而至的1583次列车当场撞死。民警从星星的衣兜内搜到一张写有其姐夫孙某电话的纸条,遂与孙某取得联系。

    家长:孩子在校期间死亡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学校调查,11月26日是星期日,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学生可以自由活动。而与星星同宿舍的老乡高某、胡某曾约高兴兴一起到东校区找老乡,但星星没有去。高某和胡某离开时,宿舍内只有星星一个人在看书,不知是何时外出的。同时,星星在校期间没有受到过老师批评,也没有发现其它异常。

  一个正在学校读书的花季少年就这样死亡,对于家庭来说,是一个无情的打击。星星的父母认为,衡水铁路电气化学校是一个在全校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学校,星星年仅15岁,是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在校学习期间发生意外死亡,学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遂向学校提出赔偿20万元的要求。

  星星的家人告诉记者,学校作为知识传播的源头,人才成长的摇篮,家长充满信任和希望的把孩子交给学校,学校从道德和责任上都应该让家长让社会放心,对每一个学生的安全负责,让孩子们在轻松安全的环境中学到更多的知识。送来的是活蹦乱跳的孩子,接回家的却是一个骨灰盒,这样,怎能让学生家长放心?!

  11月30日上午,因赔偿要求仍未达到一致,星星的父母将写有“还我儿子”的白布标挂在学校大门上,在校门口摆放起了花圈。

         学校:我们没有任何责任

  据了解,衡水铁路电气化学校是一所隶属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的中专学校,从2000年10月3日起,全校实行封闭式管理,并制定了<<关于在全校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实施办法>>,“所有学生除星期六中午十二时至下午七时,星期日上午八时至下午七时外,其余时间一律实行封闭管理。”

  衡水铁路电气化学校负责人告诉记者,星星被列车撞死的时间是11月26日中午12时,正是学生们自由活动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校方的根据是,国家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外发生人身损害的,学校也不承担责任”的有关规定。

  该负责人说,学生在来学校报到之前,校方已经将印有学生有关规定的小册子发放给了学生及其家长。学校本着同情、救助的原则,答应给学生家长一定的“帮助”,但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该负责人还告诉记者,学生在非封闭时间内,可以出校门上街上狂狂街或购购物,并没有约定的区域。

 

         法学教授:学校有过错责任

 

  现在,随着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有关学生的人生安全问题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了。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所引发的学校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

  学生意外伤亡事故是学校办学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事实,也是困扰学校工作、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严重问题。但这必定是人命关天的大问题,谁都不愿意让自己的子女无辜死亡。一个外在千里之外的家长将孩子交给学校却意外死亡,而学校认为不承担任何负责后,又该向谁去问责呢?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生导师、副教授王宝治认为,该学校属寄宿制学校,且为封闭式管理。家长送学生报到时,学校发放印有有关规定的小册子,家长有理由相信学校能够完全管理好学生。正是基于这种信任,家长不可能经常到学校监管孩子,从而将监护权转移给了学校。

  王宝治解释说,因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未尽到及时管理的义务,造成学生离开学校并且出现了意外事故,因此,学校存在教育失责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未成年学生在校受到伤害遵循过错原则承担责任的司法解释,学校应该承担与过错相当的责任。同时,学校也应该寻找原因,加强管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据悉,12月1日,双方达成协议,衡水铁路电气学校同意给学生家长1.5万元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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